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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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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25161-0203-2018-1498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7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6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5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4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3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2
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1
第十八条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90
第十七条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9
第十六条 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8
第十五条 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7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6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5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4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3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2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动公开
2018-05-22
E25161-0203-2018-1481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主动公开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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