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
(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三)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
(四)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保密审查
第七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上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饶府办发[201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履行保密审查义务。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至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职能、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服务基层公众等情况是否公开到位,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减免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要求,按程序履行答复工作。属于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时限的,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制度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考核的具体内容随着工作重点的改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一般每年一次,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随机检查、重点考核、督查、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对随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并提出整改意见;在年度考核时根据整改情况,对照评分标准,确定是否核减相应的分数或取消评先资格。重点考核是指在考核时,由市监察局、法制办等单位提供并核实被考核单位在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网上公开信息数量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由市监察局对部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保密审查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照《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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