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公室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文件自机要室编号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市政府重要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2、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当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3、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本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市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的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公室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请示办公室领导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的工作的相关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七、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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