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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生成时间 2018-05-08 11: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204-2018-007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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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府字〔20181



德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兴市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德兴市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22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保护我市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砖瓦窑厂开展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依据,为建设“赣浙皖三省交界最具魅力山城”贡献力量,以保护林地、保护环境、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为目的,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疏堵结合、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全市开展关闭拆除违法违规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解决全市砖瓦窑厂违法违规问题,做好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并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采矿权设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情况和整治依据

(一)基本情况:全市共有砖瓦窑厂47个,大多数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经调查,这些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在交通主干道,影响景观环境;有的生产国家已明令禁止的实心粘土砖;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甚至破坏基本农田;还有的无证开采、毁坏林地,造成水土流失、污染环境,侵害集体利益,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影响秀美乡村建设。

(二)政策依据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依据:1、《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5、《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6号);7、《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全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字2008100号)。

三、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市辖区内所有砖瓦窑厂。

以下情形的砖瓦窑厂必须关闭并恢复地貌:(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砖瓦窑厂;(2)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的砖瓦窑厂;(3)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的砖瓦窑厂;(4)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的砖瓦窑厂;(5)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的砖瓦窑厂;(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砖瓦窑厂;(7)在城镇规划区和工业区内的砖瓦窑厂;(8)占用耕地建窑或在耕地取土的砖瓦窑厂;(9)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砖瓦窑厂;(10)无合法固定取土场的砖瓦窑厂;(11)其他影响景观环境,社会反映强烈的砖瓦窑厂。

(二)整治工作目标:2018930日前关停拆除全市区域内的砖瓦窑厂。通过集中整治,达到保护耕地和环境,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整治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1月底前)

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砖瓦窑厂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摸清各自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的基本情况,制定砖瓦窑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21日至2018831日)

1.由矿管、国土、林业、环保、安监、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砖瓦窑厂开展调查摸底,对无证的违法砖瓦窑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别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负责对违法砖瓦窑现场、现状进行摄像取证。

2.通过《德兴报》、市广播电视台以及张贴宣传等形式,向全市发布《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通告内容经市法制办核改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3.工信委在2018425号前出台切实可行的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方案。

4.各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对各辖区内砖瓦窑厂关闭拆除工作衔接协调并做好拆除关闭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予以全力配合。

5.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拆除的砖瓦窑厂酌情给予奖补,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砖厂的机器设备按市场价进行评估,按评估总价的35%予以奖补,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不予奖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91日至20181131日)

1.砖瓦窑厂关停,由砖瓦窑厂经营者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关停协议》,通过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按协议约定在7个工作日拨付奖补资金。

2.砖瓦窑关停后,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砖瓦窑厂原址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好全市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二)齐抓共管,明确职责

在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砖瓦窑厂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深入基层、听取情况和了解乡镇(街道)的整治工作进程,及时反馈信息,使全市的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砖瓦窑厂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推进治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有关乡镇(街道)为整治砖瓦窑的实施(拆除)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做好关停和保留砖瓦窑企业名单的确定;及时处理和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关停工作按期完成。

(三)具体分工、各司其职

1.市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砖瓦窑厂所非法开采粘土资源等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发限期关闭法律文书。

2.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市砖瓦窑厂违法用地等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加强对砖瓦窑厂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

3.市环保部门:加强对砖瓦窑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排放的企业予以严格查处,并下发限期关闭等相关法律文书。对保留企业是否符合环评提出意见。

4.市林业部门:加强对砖瓦窑厂违规占用或毁坏林地的查处,提出保留企业是否违法涉林等方面意见。

5.市水利部门:负责查处砖瓦窑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行为,并下发限期关闭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督促落实。

6.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被清理关闭砖瓦窑厂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粘土砖瓦窑厂,并下发限期关闭等相关法律文书。

7.市建设、工信部门: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8.市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对被清理关闭的砖瓦窑厂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取消供电服务,拆除供电设备等。

9.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关停砖瓦窑厂劳资纠纷争议处理工作。

10.市公安部门:按照要求负责组织警力配合砖瓦窑厂强制关停拆除工作,维护治安和执法活动,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安监部门:负责严把新设置的砖瓦用页岩矿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12.市信访部门:负责关注被关闭的砖瓦窑厂的信访动态,及早发觉,及时化解,维护稳定。

13.市法制部门:负责对《德兴市砖瓦窑厂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予以把关,做到有法可依。

14.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及执行工作。

15.市公证处:负责对各砖瓦窑厂设备设施及现状予以公证。

16.物价部门:依法做好被关闭砖瓦窑厂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工作,为奖补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17.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做好砖瓦窑厂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相关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整治砖瓦窑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报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监督,定期报告

实行工作周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整治时间内每周向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砖瓦窑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督办,及时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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