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字〔2017〕41 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 年5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意见
2017 年,是我市棚户区改造攻坚年。为全面加快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进程,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德府字〔2016〕199 号)进行如下补充:
一、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使用的:一楼住宅房(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内明确记载的主房建筑面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房,但工商、税务登记齐全并正在营业二年以上的一楼使用面积部分,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在货币安置参考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0%;二层以上(含二层)使用面积部分,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在货币安置参考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
2.被征收房屋用途在房屋权属证书内明确记载用途为商业的(不含企业、工厂),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在货币安置参考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
3.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组织的房屋权属证书内明确记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征收,按照《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德兴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德府字〔2016〕158 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若被征收人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依照房地合一的原则,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二、关于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4.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临时过渡安置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内明确记载的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 元,补助总金额少于800元/月的,按800 元/月计算,属现房安置的,补偿期限为6 个月;属期房安置的,补偿期限为24 个月,安置房未在24 个月内交付的,按实际超出时间给予补偿。
5.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再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4000 元。
三、其它
6.对红山社区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由被征收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可选择《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营-银山段防洪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德府字〔2013〕27 号)中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不同时享受《德兴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德府字〔2016〕199 号)中的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安置房源用我市已建成安置小区的剩余房源进行安置。
7.帮扶安置实行优惠政策,被征收户签订了《安置帮扶协议》的在其安置房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前,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允许其每__套住房变更一次安置房购买协议主体,变更后的购买人同等享受被征收人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 月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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