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字〔2016〕171 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德兴市重大建设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
实行工程总承包暂行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市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暂不含水利、交通项目),通过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组织实施
2、建立工程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集中更新一次,有效期满后,承包商须重新申请。
3、成立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定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分管城建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城经公司、市保投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承包商名录的审定工作,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全程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名录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发布及更新,负责对名录的投诉或申请受理等日常事务。市监察局负责名录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查处名录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评定预选承包商考核评价内容:根据缴纳税额、资质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特殊贡献、银行授信额度、投融资等及省(专指德兴市项目)、上饶市(专指德兴市项目)及德兴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情况综合认定。
5、工程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可联合体)分为以下四类:
(1)具有特级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设计综合或行业甲级资质及其他各类专业承包最高资质,可承接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一类工程总承包商;
(2)具有壹级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行业甲级资质及其他各类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接投资1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 亿元)5 亿元以下(不含5 亿元)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二类工程总承包商;
(3)具有贰级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行业乙级资质及其他各类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接投资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 万元)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三类工程总承包商。
(4)具有叁级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可承接投资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0 万元)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为四类工程总承包商。本处的投资额系指含几个同类项目组合一个标段的总投资额。
6、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资质建筑企业可直接进入相应名录库申请。各类工程总承包商可以组建联合体,对企业诚信度高、管理水平优秀、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接受二级建筑企业与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机构组成联合体申请,如与省(专指德兴市项目)、上饶市(专指德兴市项目)及德兴市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具有总承包相应资质,允许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直接进入名录申请。一家企业(含联合体)只能申请加入四个类别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的其中一类;招标人根据领导小组核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规模,在具体工程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
7、进入工程总承包企业预选承包商名录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良好;3 年内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或3 个月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愿意无条件遵守本意见及对本意见的修改和补充。
8、申请加入预选总承包商名录须提交下列材料(需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的材料):①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⑤省外企业须持《江西省省外建筑类企业入赣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⑥2015 年度纳税证明、企业基本账户及其开户银行授信证明;⑦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⑧申请人遵守《德兴市重大建设项目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实行工程总承包暂行意见》的承诺函;⑨所有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联合体则需分别加盖各自企业公章)。
9、申请与录取工作程序:
①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德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公告,并公告录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②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审合格名单送领导小组。
④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德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体上公示5 个工作日。
⑤公示期满无异议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名单,在德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后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列入正式名录。
10、发包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立项或上述工作完成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发包方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编制投融资及工程总承包招商(标)文件报评定小组审定后,在名录内的预选商中公开招商(标)并进行发包。
11、市城建重点项目招标由预选承包商名录内企业自主报名,采用报价承诺法或综合费率法评定。
12、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取消预审环节,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对采用报价承诺法评定的,缩短招投标时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13、工程发包方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造价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预算及招标投标文件约定为依据。具体项目开标时,同一名录库内的企业已承接项目超过3 个且任务尚未完成的不再参与招标。任务是否完成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监督管理
1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总承包商或清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1)申请预选承包商名录时提供虚假材料的;(2)履约评价1 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或不良行为记录达到1 次的(网上查询);(3)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4)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期和造价的;(5)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的;(6)出卖、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企业职工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的;(7)发生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9)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10)承接违法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的;(11)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或项目班子成员不按规定在现场,并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1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在工程承包及建设过程中具有行贿违法事实的企业和个人;(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5、承包商一旦被清出名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3 年内不得在德兴市境内参加任何建设工程投标。
16、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2)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3)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17、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2)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5)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6)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18、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 123 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9、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 个月内拒绝其投标:(1)在一年内投标报名后,无不可预见的缘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2 次的;(2)在一年内投标报名后,递交标书被判定无效标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被拒收标书的次数达到3 次的;(3)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20、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建设单位负责对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包括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或预算员到岗,机械设备到位,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等)进行评价,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80%、竣工)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竣工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所有承包商的履约综合评价。
四、施行时间
21、本意见自2016 年12 月1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1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15 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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