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兴市财政局关于德兴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水平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市财政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科学考核,按劳分配,建立符合房管工作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房管局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绩效工资占60%,奖励绩效工资占40%。基础绩效工资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干部职工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分为工作纪律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和受表彰情况考核三部分。
(一)工作纪律考核。主要是考核每月的出勤纪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的遵守情况。
1、上班实行考勤签到制度。当月迟到早退超过5次,扣发奖励绩效工资100元;超过10次,扣发当月全部奖励绩效工资。
2、旷工一天,扣奖励绩效工资60元;当月旷工超过三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绩效工资;长期旷工的视为“吃空饷”,报局党组会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并停发工资。
3、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如玩游戏、网购等。考评小组督查发现的,第一次扣100元奖励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当月全部奖励绩效工资,以后每发现一次扣发1个月全部奖励绩效工资。被上级暗访或督查曝光的,扣发3个月全部奖励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4、对违反《德兴市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的按规定执行。
(二)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每月工作的完成情况,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
1、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当月工作任务的(含临时上级交办任务),扣月奖励绩效工资50%。完成工作任务不符合要求的,扣奖月励绩效工资25%。
2、工作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前来办事人员没有礼貌,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经查实一次扣奖励绩效工资100元。
3、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按对应规定执行。
4、办理业务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经查实发现一次扣除50%年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5、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及有其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奖励绩效工资100元。
(三)受表彰的先进个人考核。个人在工作中被上级部门表彰的按国家级的奖励1000元、省级的奖励800元、市级的奖励600元、县级的奖励500元、局级的奖励300元。
五、奖励绩效工资考核程序
1、为加强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成立局奖励绩效工资考评组,由程建红任组长,局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程建红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允发、齐凤英、许华、苏旋为成员。
2、每月初各科室和由考评办公室根据实际,结合干部职工平时表现,采取实地抽查、听取汇报和检查相关资料等办法考核上月的情况,审定当月考核表,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3、考核审定。考核工作按月考核,年终考评,考评办公室将每个人的考评情况报考评组研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后考核结果。
六、奖励绩效工资兑现
1、奖励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具体由局财务科根据局办公室抄告单执行。
2、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奖励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年度表彰经费。
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事业岗位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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