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的通知
德府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从6月1日起施行;5月17日,省政府以赣府发〔2018〕17号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通知在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同时,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本市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2018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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