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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兴市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8-07-02 09: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10-0203-2018-01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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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2018-2020 年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字〔20188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兴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618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818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在总结过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和紧抓关键环节,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继续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对我市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推动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种类。在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3大类26小类54个品目作为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二)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以省农业厅确定的补贴额为准。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我市将进一步推进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鼓励购机者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并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营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到我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所购机具(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和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在办理补贴过程中,由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购机者应先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形式审核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市农机主管部门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农机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市财政部门对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的结算和兑付,补贴工作启动后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确保按时完成资金结算和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农机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农机主管部门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为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购机补贴资金公平、公正并及时地补贴到农民手中,成立德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财政、农业、公安、市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财政支持,落实经费。根据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的文件要求,为保证我市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财政部门安排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人员培训、能力提升等方面。

(三)规范补贴流程,高效服务。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核验机规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探索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探索“一机一码”在机具核查过程中的运用,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四)注重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通过专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规范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专栏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要按照规范格式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五)强化全程监管,严惩违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惩违规。对于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根据相关职责,原则上由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饶市农业局、财政局;调查期间,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或限期整改。

每年1210日前,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五、总结提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是政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为农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农机、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把好审核关,杜绝“套购机”和“人情机”等弄虚作假行为。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我市设立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7522229。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在10 30 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总结材料于11 月初上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德兴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附件:

 

德兴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监察、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核查。

第三条 非安装类的农业机械核验内容及核验流程:

(一)补贴对象形式审核。购机者为个人的,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进行核验,且本人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发票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必须一致;购机者为组织的,须该组织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该组织内部相关人员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核验,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

(二)补贴产品形式审核。补贴产品铭牌上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与发票信息必须一致。补贴产品铭牌上的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不配备发动机的不需要)出厂编号、产品的机架钢印标志标识信息与发票信息和拓印膜必须一致,

(三)补贴材料形式审核。购机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户、购机发票、拓印膜、及补贴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须相互关联,信息一致,且符合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核验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核验完成后须通过“人机合影”方式采录购机者与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六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发动机号、产品架号拓印膜;

(四)人机合影照片(可为电子形式)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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