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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一起读(二十三)

发布单位
凤凰湖景区管委会 生成时间 2018-06-29 15:5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550-09-2018-10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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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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