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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一起读(二十二)

发布单位
凤凰湖景区管委会 生成时间 2018-06-29 15:5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550-09-2018-10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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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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