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二、所需资料:1.本人身份证;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一寸免冠近照两张;4.原已退休的职工还需要提供《退休证》。
三、办理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1.本人申请;2.单位审查、公示、建档;3.县级备案存档,单位所在地乡级个案信息录入;4.由单位或社保机构发放奖励金。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1.本人申请;2.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3.乡镇(街道)评审、核查、公示;4.县级审批、公布和资料存档,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级个案信息录入;5.由市人社局社保机构或卫生计生局发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