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安监管(办)字〔2018〕43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煤监局办公室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瓦斯
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服务机构,并督促各煤矿企业、鉴定机构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宣贯方案,认真组织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简称《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各煤矿企业要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基础上,对照其中的新内容、新要求、新标准,严格核查本企业煤矿瓦斯等级,并将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矿井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请各产煤设区市安监局(煤炭局)在6月20日前将所辖需重新进行鉴定矿井报省安监局。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执法计划,加大对煤矿瓦斯鉴定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鉴定程序不合法、报告审批不合规、测定参数及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进行查处。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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