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要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到1998年底,审计署共设立了25个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和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了3163个审计机关,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31个审计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置437个审计机关,县级人民政府设置2695个审计机关。全国审计人员共有8万多人。
综观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设置了国家审计机关,这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隶属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立法机构领导(立法型)。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如美国审计总署、英国国家审计署等。它们独立行使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审计机关属于这一类型。
(二)司法体制(司法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审计法院,属于司法体系,具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
(三)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机构(独立型)。如日本的会计检查院等。
(四)政府行政机构领导(行政型)。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行政机构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属于这种类型。
二、审计人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规定,审计署设审计长一人,副审计长若干人。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副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免;地方各级厅、局长的任免事前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国家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到外地或者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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