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的审计制度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76年拉玛王朝五世朱拉隆功时就设立了皇家审计办公室,并颁布了有关审计的专项法律。当时泰王国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这项法律规定审计办公室独立审计国家财政收支,直接对君主负责。1915年改在财政部下设审计局。1933年泰国的国家政体发生变化,改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审计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泰国各个时期审计制度的变化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1933年泰国颁布了《审计委员会条例》,据该条例废止了设在财政部门的审计局,成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计政府财政收支,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1979年又对《审计委员会条例》进行修订,经国会立法议会的提议与同意,拉玛王朝九世国王普密蓬·阿杜德谕准颁发了《1979年审计条例》,是为泰王国现行的最高审计法,由内阁总理负责执行。现行的泰王国审计制度就是依据该条例建立的。《1979年审计条例》规定设立泰王国审计署,其最高长官是审计长。审计署是直属于内阁总理领导的厅局级机构,但审计长则相当于各部的常务次长,即副部级。审计署实行全国集中,统一领导,署下设10个处。主要有秘书处、业务处、国家财产支用审计处、国营企业与资本审计处、特别审计处、军事审计处、民事审计处等。审计署还向全国派出12个地区审计处,由署垂直领导。根据《审计条例》,审计署的职责范围是:(1)对每一财政预算年度的收支报表和每一财政预算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提出意见。(2)对年度货币储备金账户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提出意见。(3)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所负责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货币的保管和支付,以及其他财产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和内阁决议等,提出意见。同时,可对其他货币的支付和财产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宗旨、节约原则、达到预期效果和经济合算等提出意见。(4)对被审计单位征收的有关税收、手续费和其他收入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和内阁决议等,提出意见。
审计署负责审计的范围是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泰国国营企业只有几十个,主要是公用事业、国家银行、交通、电力和石油等大厂矿,全部列为必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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