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管理规定
省、市、县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 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施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省领导小组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收回投资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