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字〔2010〕87号)精神,依照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度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一)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上限为2969元(单位、个人两部分):[49481元(年工资)×3(上限基数)×12%(上限比例)/12(月)×2(单位、个人两部分)=2968.86元];
(二)2016年度中央、省驻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上限参照南昌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3571元(单位、个人两部分):[59509元(年工资)×3(上限基数)×12%(上限比例)/12(月)×2(单位、个人两部分)=3570.54元]。
二、下限标准
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412元(单位、个人两部分):[49481元(年工资)×5%(下限比例)/12(月)×2(单位、个人两部分)=412.3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暂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 送: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督处,市政府办公厅,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委员,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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