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房金〔2016〕2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统一
操作口径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化解房地产库存若干意见》(饶房金管委〔2016〕01号),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和有关操作口径等事项调整如下:
一、停止执行条款
原饶房金管委〔2015〕02号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购建房合法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调整执行时间和范围
原饶房金〔2015〕23号规定“2013年3月31日以后已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但未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本人、配偶及主贷人父母2015年4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总价。”的规定调整为“缴存职工在两年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与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载明的购房价款。”调整后“两年内”的具体标准按以下要求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以取得首付不动产收据所载明时间为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以取得购房首付不动产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据所载明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取得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为准;在城镇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时间为准;在农村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时间为准;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所载明时间为准。
三、明确提取要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购房首付不动产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首付不动产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居间合同或双方协议、契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四)翻建、自建住房的,在城镇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翻建、自建住房的预算书。
(五)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房地产管理等有权出具的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大修预算书。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科反馈。本通知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财政局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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