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府办字〔2018〕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根据《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17号)和《上饶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饶建发〔2017〕2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兴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打造“赣浙皖三省交界最具魅力山城”、建设“中国绿色发展优秀城市”,根据《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17号)和《上饶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饶建发〔2017〕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适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1.政府性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3.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积极倡导和鼓励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鼓励发展适用、经济、美观的绿色建筑,采用合理技术路线,选择成熟技术、产品和体系,科学实施绿色发展和建筑节能,避免不切实际的技术堆砌和资源消耗。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施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需明确要求项目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绿色建筑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建设局的意见。
第八条 设计单位需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对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29-2016)在设计各阶段文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图纸中明确与绿色建筑对应的相关设计及技术要求,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第九条 施工图审机构需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按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需向建设局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但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预备案登记号的项目,建设局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程序经上饶市建设局初审备案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经上饶市建设局和省住建厅备案后,推荐上报至住建部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需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需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需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一年以上,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未按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市建设局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10万元。同时在各类项目评优及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入选和推荐上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绿色建筑发展相关规定的,将依照省政府217号令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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