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供财字〔2018〕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是引导金融资本更多进入农业领域,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财政惠农信贷通”以县(市、区)为单位独立运作,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2:1:2的比例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用于对县(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不低于财政风险补偿金的8倍,且以上浮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组织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五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1年期贷款,并向农民合作社倾斜。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联系农户紧、服务农村强、组织体系完整、服务网络健全的天然优势。为推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多途径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模式,着力解决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基层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经沟通协调,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小组已同意将省供销合作社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并要求各市、县“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将本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单位。为有效对接,做好 “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财政惠农信贷通”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扩大农村信贷投入、解决农业融资瓶颈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认识,主动将开展“财政惠农信贷通”工作作为推进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用好政策。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惠农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不断扩大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贷款规模,确保“财政惠农信贷通”实施工作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动衔接,明确职责。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主动与当地“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衔接,尽快加入当地“财政惠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系统管理优势,切实做好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制定年度总体信贷规模计划、监督信贷计划落实等工作,尤其要积极做好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基层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推荐工作,确保“财政惠农信贷通”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渠道顺畅、运行高效、规范有序。
三、加强学习,积极引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学习,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惠农信贷通”政策和各合作银行优惠条件、贷款要求及工作流程,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财政惠农信贷通”的政策优势,增加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信贷规模,解决资金不足难题,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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