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了
为了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件精神,我市现按照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是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吴国华)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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