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字〔2018〕39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证明材料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审批效率,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5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证明材料。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证明材料的衔接落实工作,凡是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其中法定材料改为由审批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或相关工作改为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审批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先办理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制”模式,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审批职能部门先予以办理,然后再相应加强事后检查与监管。各审批职能部门方便群众办事的举措,在简化手续的同时,仍应通过其他方式查证相关事实情况,不得因此放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中的审查职责。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共52项)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证明材料目录(共52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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