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系统获取经济收益的四种途径
沈国舫
要使森林生态系统产生足够的经济收益,不外乎有4条途径,即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途径、发展林下经济的途径、开展生态旅游和文化康养(养生、养老、养病)的途径以及以提供生态产品而获得生态补偿的途径。
一、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途径
这曾经是传统林业取得经济收益的主要途径。但从20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从21世纪初开始),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提到了主要经营目标的高度,木材生产的功能退居其次,但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份额。木材由于其绿色特性,以及人类对木材多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全世界的木材生产并未减退,有的国家还在增长。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新西兰、北欧及中东欧一些国家,木材生产仍处在较高水平,成为其主导产业之一。中国由于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曾发生超限过伐的现象,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森林处于恢复和休养生息的阶段,木材生产已大量缩减,一半以上用材依靠进口,但仍有不少地区,如以广西为代表的南方地区、以苏北鲁西南为代表的黄淮海平原地区,木材生产及其延伸的产业仍是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几个林业科技较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采用最新的科学成果,包括近自然森林经营的理念及低影响采伐方式,在采伐收获木材的同时维持好林区良好的生态功能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而且经营好森林必须进行的抚育伐、卫生伐、救生伐等在保护和培育森林的同时也能生产出相当数量的木材(在瑞典可占其木材生产量的近一半),这方面的功能不能忽视。
至于除木材之外的其他产品(称为非木林产品),包括油料、饲料、干鲜果品、茶桑、橡胶和栲胶、花木、药材等,品目繁多,符合人民生活需要,也可产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这方面我国由于有气候、地貌与传统的特点,在非木林产品的生产方面是有优势的,有些地方可以发展成为优势产业。这些产品的生产对地域和林地有一定的要求限制,经营这些经济林要有严格的生态要求。
二、发展林下经济的途径
林下经济,顾名思义,就是在不破坏上层林冠的条件下利用林冠下的蔽荫较湿润的空间开展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等活动。不过,有些情况下,这些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不在真正的林冠下,而是利用林中空地、疏林地及开发林区湿地来实施的,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林下经济,而可算作林区经济的一部分。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停止商业性采伐的林区替代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良好的林下经济(产品适销、稀缺、昂贵)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这往往是局部区域或单位的优势。有些产品一旦推广到大面积,就往往供过于求,因价格竞争而丧失高效益。另外,发展林下经济还有一个是否能促进林木生长或引起森林退化的问题。总的来说,林下经济可以是林区经济的一个重要补充,但在全局上不可能成为主流。
三、开展生态旅游与康养的途径
这是变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的最突出途径,因为通过这个途径(即所谓变伐树为看树)最容易兼顾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如果管理得法,通过门票和开展旅游康养服务产业的收益也可能很高。但是,这种效果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达到的。一方面,如果旅游康养在布局、设计和措施上不得法,也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伤害。一些热门景区的旅游过度开发引发的生态负面影响是相当常见的。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地方的森林生态旅游都能产生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交通不便,景观不突出,再加上服务不到位,对游人缺乏吸引力,经济效益也不会好。因此,这一条途径很有前途,但未必所有地方都会有效。
四、获得生态补偿的途径
靠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产品)来获得政府的生态补偿,这是一条带有普遍性的途径。我国的森林面积中有相当一部分(30%-60%)划归生态公益林,但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差别很大。这是我国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一个具体表现。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生态公益林的比例。像德国、瑞士等一些发达国家都把限制经营进行保护的林地面积控制在全部林地的10%以下,其他部分都是生产林地(即我国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另一点是在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里可不可以有一定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效益呢?答案是肯定的。一些发达国家把生态保护的林地面积规划得较少,但对生产林的经营要求却提得很严,而且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木材)提供补助(瑞士的补助约占生产成本的一半),从而迫使生产者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使生产木材的过程不会损伤林地,维持了林地的生态功能。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除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以外,对于国有林场的林地还有一些政府为营林作业(如抚育间伐)所给予的投资拨款,这对支持林区劳动力就业不无小补,但多数情况下投资标准不高,有时不能抵上进行营林作业的成本所需,还要林场自筹资金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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