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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暨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8-02-06 08:54: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202-2018-017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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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府办字〔20183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

 

基金暨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 门,市直有关单位:

《德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暨商留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德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1 11

 

 

德兴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暨商贸

 

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省、上饶市和德兴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发展,适应电商产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促进我市电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暨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更加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在总结2016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完善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规模、来源和使用方向

(一)资金规模、来源。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其中:由市财政在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中安排80万元,在农业培训资金中安排20万元,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

(二)资金使用方向。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稳增长、转方式、促发展的原则予以使用。

其中:100万元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商贸服务业规模经营和提升档次;

2.支持发展会展业;

3.支持企业争创名优品牌;

4.支持限上企业提升发展水平;

6.支持行业自律发展;

7.支持金融助力发展。

200万元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建设;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3.支持开展优秀评选活动;

4.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5.支持新增规模以上电商企业发展;

6.支持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统计工作;

7.支持电商企业做优做强;

8.支持运营商高效运营;

9.支持举办大型宣传、推广活动;

10.支持开展基础工作;

11.支持开展电商扶贫工作;

12.支持快递服务电商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支持农村淘宝建设。(1)根据农村淘宝网点选址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乡(镇、街道)每个新增农村淘宝网点0.7万元左右的租金返补(返补办法另行制定);(2)根据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2.0版合伙协议以及村级服务站运营情况,一是全年四场S级别活动(618、双11、年货节、春耕节)按活动KPI对全市村级服务站排名前十名的村级服务站分别给予0.3万元的奖励;二是按月度KPI给予全市村级服务站排名前十名的村级服务站分别给予每个月500元的奖励。(修订条款)

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培训资质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免费电商培训。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电商培训,培训方案、人员、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每次培训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培训补贴。(修订条款)

3.支持开展创优评选活动。每年从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中评选若干名电商领军企业。根据电商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从业人数、规模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评选认定后,对获得电商领军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全市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修订条款)

4.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于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均为上限),全市总额不超过50万元。(修订条款)

5.为鼓励更多的电商企业上规模,每年对新增电商入库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增加条款)

6.支持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按要求及时填报交易数据,并做好统计工作的给予每个企业统计人员1200/年的补贴。

7.支持电商企业做优做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电商领军企业)的企业(包括平台、园区、基地),获得省级淘宝村、省级电商领军人物等相关荣誉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给予3万元奖励。(修订条款)

8.支持运营商高效运营。为使运营商高质量、高效率的运营好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期),给予运营商一定的资金扶持。

9.支持举办大型宣传推广电子商务活动。为宣传、推广我市电子商务,在我市举办一定规模、影响力大、形式多样的大型活动,经市电商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每次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开展基础工作。对市本级组织开展电商招商活动、全市电商行业发展情况统计、电商宣传资料制作及宣传实施、物流行业调研、电商产业规划编制等工作,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

11.支持开展电商扶贫工作。每年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30万元专项用于市本级组织开展电商扶贫工作。主要用于电商扶贫站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扶贫农产品上行、电商扶贫人才培训等。(增加条款)

12.支持快递服务电商发展。对于快件业务量达到10万件/年的规模以上电商企业,每年补贴1万元;对于快件业务量达到20万件/年的规模以上电商企业,每年补贴2万元;对全年网络销售本市农村土特产品金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邮政等快递企业销售平台给予2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全市总额不超过10万元。(增加条款)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鼓励国内外大型购物超市商业综合体入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正常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创办现代大型交易市场。新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市场以及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投入营业的当年,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按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3.鼓励创办乡镇商贸中心和乡镇农贸市场。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新建乡镇商贸中心和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建筑面积在1200600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商登记投入营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各5万元的补贴。

4.鼓励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修订条款)

5.对纳入全市统计笼子的限上商贸企业按质按量完成下达的统计任务,且年销售总额增幅在同类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中排名前三名的,每年分别给予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修订条款)

6.对全市境内依法依规实施了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生产和改造,建立和完善了流通环节肉制品质量检测和溯源体系,实行生猪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7.鼓励发展会展业。对在市本级举办的全市性工业产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商贸合作洽谈,且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有一定规模的会展活动,布展在5000以上的,按6/的布展经费补助给承办单位,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对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市相关企业参加的国家、省、上饶市组织的绿博会食博会名特优产品展销会等会展每次给予牵头组织单位5万元以内经费补贴。

8.鼓励申请老字号和商业名牌。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江西老字号给予5万元的奖励。

9.对已组建的商贸流通领域各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且运作规范正常的每个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组建经费补贴。

10.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驻市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企业贷款国家基准利率,第一年按50%、第二年30%、第三年20%予以贴息,期限为三周年。贴息资金由企业先行垫付,一年满经核算后市财政将贴息额度奖励给企业,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基金(资金)使用管理

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市商贸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奖励资金的申请,并提出基金(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使用计划,拔付资金。

电商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1.申报材料及程序

1)提交申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报告。

2)提交申请企业(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3)提交奖励证明文件,有效销售记录等证明。

4)全市各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单位)/个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凭证),报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商贸流通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考核检查后,报请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流通服务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2.资金审核、拨付

1)市财政局根据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资金奖补文件要求,按照预算内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或个人账号。

2)电商基础工作资金及电商扶贫资金,全年分二次核拨,由市财政及时拨付给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四、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或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和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市场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

3.本办法由德兴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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