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办字〔2017〕203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现代农业示范园
市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德兴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规范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认定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德兴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以示范引领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为根本方向,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生态”五个环节,以创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先行区、产业融合发展的样板区、科技创新应用的展示区、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区、产业脱贫攻坚的带动区为主要任务。 按照我市提出的“建设美丽德兴、加快绿色崛起”及全面推进生态德兴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规范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申报、认定和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是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要素有效聚集、产业融合发展、产品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科技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示范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园。
第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分类指导、市场运作、梯度推进” 的原则,坚持“四区(农业种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路径。对经营主体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园,达到本办法规定创建标准的,经认定后,授予“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认定标准及条件:
1、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主体分为以种植业为主的种植类区、以养殖业为主的养殖类区以及综合类区。园内基本形成 “四区四型”发展格局。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由参与园区创建的经营主体或园区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其中园区申报经营主体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时间在两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机制体制创新。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成立园区管理机构,有工作经费和固定办公场所。当地政府支持,园区建设资金筹措到位,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3、主导产业须特色鲜明,选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的果蔬、花卉、竹木、油茶、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休闲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4、建设规模集中。
①.种植类园。水稻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蔬菜水果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茶叶、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特色作物类种植面积300亩以上。珍稀类作物种植面积可适当降低。
②.养殖类园。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量3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万羽以上;常规渔业养殖面积300亩以上,特种渔业养殖面200亩以上。
③综合类园。基本形成“四区(农业种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商贸物流区、综合服务区)四型(绿色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格局,规模1000亩以上。
5、设施装备先进。园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覆盖面70%以上,水、电、路、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畜禽标准化圈舍、粪污处理、渔业规格池箱、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70%以上 。
6、科技水平领先。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推技术基本普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70%以上,有不少于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广泛,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相应规模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展示区。
7、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绿色环保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7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不低于30%。园内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实施优势品牌战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提升品牌形象。
8、经营组织高效。经营主体多元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组织化程度较高,形成“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规模经营水平较高,主导产业专业化服务60%以上。
9、示范辐射明显。园区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20户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可申报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由参与园区创建的经营主体或园区所在乡(镇)政府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照申报条件组织评审。
第七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园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园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等。
第八条 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认定:
(一)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农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示范园进行实地评估核实,提交评估核实意见。
(二)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农业专家评定小组对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进行审定,认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
(三)经专家评定小组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政府授予“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九条 推荐申报地级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原则上在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中产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现代农业示范园相关工作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拟订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对示范园建设进行指导、跟踪监管工作,对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对现代农业示范园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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