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叶永来同志辞去德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德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叶永来同志的辞呈,德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叶永来同志辞去德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