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身体健康,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弃儿)、孤儿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教育抚养能力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或者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收养孤儿的还应提供父母死亡证明,监护人证明和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书;
7、收养残疾儿童应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身体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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