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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6-03-10 19:4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801-2016-004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一、办理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身体健康,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弃儿)、孤儿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教育抚养能力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或者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收养孤儿的还应提供父母死亡证明,监护人证明和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书;
    7、收养残疾儿童应提供县以上医院出具身体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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