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办字〔2015〕156 号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德兴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规定(试行)》业经2015年10 月28 日第48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上饶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如下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第三条 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10 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处罚;
(五)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应当备案的其他行政处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30000 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备案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关系到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上级行政机关明确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行政强制备案范围: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第六条 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通称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15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的,由他们联合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备。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关。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二)办理案件情况说明;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材料;
(四)当事人要求或放弃申辩和听证的证明材料;
(五)自由裁量的理由;
(六)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二)听证会笔录;
(三)办理案件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强制决定书(副本);
(二)听证会笔录;
(三)办理案件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报送备案的单位调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案卷材料,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被处罚人、被许可人、被强制人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对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六)文书是否严格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期间,不影响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要求限期自行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作出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后45 日内没有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视为准予备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备案后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报送备案的机关负责做好答辩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统计报表制度。报备部门和单位每年的7 月10 日前向备案承办机构报送上半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统计报表,次年1 月10 日前报送上年全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备案部门应加强对报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应报备而未报备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案件统计报表的;
(三)拒绝调阅案件材料或说明案件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备案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
4、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调阅通知书;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7 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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